(2015)新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成国新与无锡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国新,无锡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成国新。委托代理人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5202624-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群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一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国新与被告无锡市永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国新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