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陈秀萍,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司国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秀萍委托代理人司国科、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萍诉称: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为其皖K×××××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6月22日13时,驾驶员陈丽丽驾驶皖K×××××车辆,沿阜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付寨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东荣驾驶的电驱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东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丽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35万元,支付修车费2986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为此,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7629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死亡赔偿金198320元、丧葬费25447元、车辆维修费29862元、办理丧事开支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3000元、鉴定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辩称:1、对原告请求三者险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减轻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所支付的,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该部分请求缺少依据。2、原告请求的鉴定费、交通费没有依据,应不予支付。3、对车辆损失无异议。4、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应先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在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后才能起诉,原告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直接到法院起诉,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陈秀萍为其皖K×××××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1412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两险种均不计免赔率。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2015年6月22日13时许,陈丽丽驾驶皖K×××××号牌轿车,沿阜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付寨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王东荣驾驶的电驱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东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事故认定,陈丽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东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解陈秀萍已赔偿王东荣亲属损失35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皖K×××××轿车维修后,陈秀萍支付维修费29862元。陈秀萍要求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赔偿损失未果,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证据陈秀萍的身份证、皖K×××××车辆行驶证、陈丽丽的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皖K×××××车辆维修费发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王东荣的身份证、火化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举证的证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陈秀萍与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对陈秀萍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29862元,王东荣的死亡赔偿金198320元、丧葬费2544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安徽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相关规定,陈秀萍应当赔偿王东荣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陈秀萍上述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人保财险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死亡赔偿金5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73767元,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承担29862元。王东荣亲属办理丧事开支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属于丧葬费范围,不能重复请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王东荣尸体鉴定检验,开支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综上,对陈秀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陈秀萍损失313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陈秀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3000元,由陈秀萍负担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