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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余勇、殷茜、荣水东、曾利民、钟发铁、汤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余勇,殷茜,荣水东,曾利民,钟发铁,汤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负责人田来喜,行长。被执行人余勇,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殷茜,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荣水东,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曾利民,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钟发铁,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汤国华,住湖南省醴陵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余勇、殷茜、荣水东、曾利民、钟发铁、汤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8日,被执行人余勇交来执行款7900元,余款28100元已承诺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对认定刘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祥根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