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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罗隆福与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隆福,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关海博,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郝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阔智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审理中,阔智达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海博,被告(反诉原告)阔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雷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同意进行调解,本案扣除调解期限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隆福诉称: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于2014年5月达成口头协议,由阔智达公司对罗隆福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1605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5月25日,罗隆福向阔智达公司交付设计定金2000元。2014年7月1日,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之间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为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12日。当日,罗隆福向阔智达公司交付工程首期款5.43万元,次日阔智达公司安排工人进驻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罗隆福按照进度于2014年8月19日向阔智达公司支付工程中期款3.47万元。但在施工过程中,阔智达公司一直拖延施工,直至2015年1月31日才基本完成总体工程,但工程质量显然不合格,客厅、卧室、餐厅等房间的屋顶、墙面均出现裂缝,随即罗隆福就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要求阔智达公司整改,但阔智达公司一直借故推诿、拖延,甚至置之不理。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双方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第12.4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第12.5.1条款中约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因阔智达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问题,但阔智达公司一直拒绝返工修理,以至于罗隆福迟迟无法入住,给其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阔智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工程合格;阔智达公司赔偿违约金4116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要求至工程整改验收合格之日(合同总金额变更后为9804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为每天196.08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扣除其同意的20天延期);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阔智达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装潢损毁系楼上渗漏所致,与其公司无关;2、其公司已免费整改四次但渗漏问题依然存在;3、其公司已在延期的工期内完工,不存在拖延工期问题,故其公司无需承担整改和赔偿违约金义务,请求驳回罗隆福诉讼请求。阔智达公司反诉称: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北京阔达装饰(淮北)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揽罗隆福位于某处房屋1605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93722元,加上增加水电费用1427元和卫生间门套费用521元,工程总造价为95670;罗隆福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合同工期70天,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12日止;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2014年9月8日前后,阔智达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装修工程随时可以交付竣工。由于某处房屋1605室房屋顶棚和墙体意外的出现大面积渗漏,导致装修装潢部分损毁。后阔智达公司查明系楼上1705室业主装潢破坏厨房间、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所致,究其原因不能归责于阔智达公司。罗隆福多次找某处房屋1705室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交涉未果(1705室的业主仅赔付损毁的茶水柜500元)。2014年10月4日,经阔智达公司与罗隆福协商双方签订《工期延期单》,阔智达公司与罗隆福协商双方签订了《工期延期单》,阔智达公司承诺:在排除房屋顶棚、墙体渗漏隐患后,装修工期顺延38天,随即罗隆福又将装修工期改为顺延20天,并请求阔智达公司免费修复损毁装潢,阔智达公司碍于面子表示同意。维修好损毁装潢后,阔智达公司发现1605室房屋的顶棚和墙体再次出现渗漏水渍,房屋渗漏隐患依然存在。罗隆福再次要求继续免费维修的无理要求,遭到阔智达公司拒绝。阔智达公司提出如继续维修须支付合理费用,罗隆福不同意,且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经阔智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按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罗隆福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阔智达公司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据此计算,罗隆福每天应支付的违约金为9.34元,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6月3日共259天,罗隆福应支付违约金2419.06元。现请求判令罗隆福支付拖欠工程款467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2419.06元,承担反诉费用。罗隆福反诉辩称:1、阔智达公司所述装修合格系虚假陈述,除反诉状中房屋渗漏外,所涉房屋不下三十处裂缝,工程质量不合格;2、房屋渗漏后,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协商将工期顺延20天,渗漏问题已经不存在并且渗漏问题是房屋装修的小问题,主要问题为所有房间墙面存在裂缝;3、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无法进行验收,罗隆福未交尾款,不存在违约;4、房屋渗漏仅存在于房屋内空中花园(书房)处,与其他房间开裂无任何关系。罗隆福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证明: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收据证明:罗隆福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阔智达公司支付了设计定金、工程首期款和工程中期款,罗隆福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3、涉案房屋照片九张证明:阔智达公司施工的合同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客厅、卧室、餐厅等房间的屋顶、墙面均出现裂缝,至今未整改,阔智达公司严重违约。阔智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北京阔达装饰(淮北)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签订的《北京阔达装饰(淮北)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页明确记载合同变更总价款95670元;2、罗隆福诉称合同总金额变更后为98040元,无事实依据。2、水电路工程验收结算单;3、增减项目单;4、财务核算(工程款计算方式)以上证据证明:阔智达公司财务部门留存的记账凭据记载“增项水电1427元;增项卫生间门套521元”等内容,与《北京阔达装饰(淮北)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6页记载的“增项内容”完全一致;阔智达公司对合同变更后总价款的计算金额为95670元,罗隆福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670元,罗隆福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证明(李廷会);6、身份证、营业执照、生产车间(图片);7、工期延期单;8、1605室外墙渗漏(图片);9、1605室室内渗漏(图片)以上证据证明:1、2014年9月8日前后,1605室装修工程即将竣工,涉案房屋顶棚突然出现严重渗漏,导致房屋石膏板隔墙及安装的茶水柜严重变形,屋顶、墙面的粉刷层脱落。后查明1705室装修破坏了卫生间和厨房间的地面防水层所致,罗隆福找1705室业主多次交涉未果。2014年10月4日,罗隆福承诺,渗漏隐患排除后,工期顺延38天。双方签订了《工期延期单》,后来罗隆福将顺延工期改为20天。经协商,这次渗漏造成的装潢损毁,由阔智达公司无偿修复一次。2、阔智达公司将渗漏损毁的装潢修复后,顶棚和墙面又再次出现小面积渗漏,原因为渗漏隐患并未排除。另外,通过排查发现,由于罗隆福安装防盗窗操作不当,导致该房屋北阳台附近外墙保温层出现裂缝,只要下雨渗漏问题仍然无法解决。3、罗隆福要求阔智达公司再次免费维修遭拒绝后,一直拖欠4670元工程款未付。经当庭举证、质证,阔智达公司对罗隆福所举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至今罗隆福仍拖欠工程款4670元。对证据3有异议,照片看不出是否为本案涉案工程;装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依据照片评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罗隆福对阔智达公司所举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违约,对欠工程款4670元无异议。对证据5、6情况不清楚,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仅能说明罗隆福同意延期20天。认为证据8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9无异议。经综合审查,对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为:(一)阔智达公司对罗隆福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认定。阔智达公司对罗隆福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罗隆福尚欠工程款4670元,罗隆福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罗隆福所举的证据3不能证明是否拍摄的是1605室,不能证明来源,本院对证据3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二)罗隆福对阔智达公司所举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认定。对证据2、3、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罗隆福违约,对欠工程款4670元无异议,因罗隆福对本组证据中工程款总额与欠付工程款额无异议,本院对工程款总额为95670元及欠付工程款4670元予以认定,但本组证据不能证明罗隆福违约,本院对该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罗隆福对阔智达公司所举证据5、6表示不清楚,证据5系李廷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证明内容中“1705室引起的屋顶渗水”未明确渗水部位,内容模糊不清,本院对证据5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7予以认定。证据8无法证明拍摄部位系1605室的外墙,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罗隆福对证据9无异议,本院对证据9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某处房屋1605室房屋系罗隆福所有。2014年5月25日,罗隆福为装修该房屋向阔智达公司交付设计定金2000元。2014年7月1日,罗隆福(甲方)与阔智达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采用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自购成品衣柜、柜门百叶。施工期限为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12日,工程总造价93722元,第一次在开工三日前支付60%比例56233.2元,第二次在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比例32802.7元,第三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比例4686.1元。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集或类似水电施工成品布置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核算,自提交之日起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工程造价金额每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的当日,罗隆福向阔智达公司交付工程首期款5.43万元,次日阔智达公司安排工人进驻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罗隆福于2014年8月19日向阔智达公司支付工程中期款3.4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1705室空中花园处渗水导致工期延误,罗隆福同意工期顺延20天至2014年10月2日。装修工程完工后,在房屋书房的门边,餐厅、客厅、南卧室、北卧室的顶棚,东卧室、北卧室的墙面出现了细微的裂纹。2014年12月底,阔智达公司通知罗隆福进行验收,罗隆福以屋顶、墙面均出现裂缝为由,拒绝验收,致纠纷发生。2015年7月30日,本院组织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到1605室进行雨后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确认1705室漏水发生在书房处,在餐厅、客厅、南卧室、北卧室的顶棚,东卧室、北卧室的墙面出现了细微的裂纹,罗隆福不要求对书房漏水处进行修理,要求对书房门边2处裂纹及其他房间出现的裂纹进行修理。阔智达公司提出裂纹由房屋沉降引起的,罗隆福则认为是粉刷质量问题。另查,1605室装修工程款共为95670元,罗隆福已支付91000元,尚欠4670元工程款。本院认为:罗隆福与阔智达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605室部分内墙、顶棚出现的裂纹是否系1705室渗漏、外墙漏水或者是房屋沉降导致。经本院到某处房屋1605室现场勘验,1705室的渗漏仅发生在空中花园(书房)处,并非是全房屋渗漏,不会导致别的房间的内墙、顶棚发生裂纹,罗隆福自认书房处发生渗漏后,阔智达公司进行了维修,其不再要求阔智达公司对书房处的渗漏痕迹进行修整。在现场勘验前一天下了大雨,1605室并未出现外墙渗水,因此裂纹亦非外墙渗水引起。阔智达公司辩称裂纹系房屋沉降所致,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1605室部分内墙、顶棚裂纹是在尚未交付使用时出现,排除了渗水、沉降等外部因素,显然系装修质量问题,阔智达公司应当对出现裂纹的内墙和顶棚进行维修整改至合格为止,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但是,本院认为,房屋部分内墙、顶棚出现的细小裂纹不影响入住,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尚不构成根本违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0.5条约定,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罗隆福认可阔智达公司于2014年12月份通知其竣工验收,罗隆福不同意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墙面出现裂纹,阔智达公司违约后,罗隆福完全可对其他装修项目进行验收,且可与阔智达公司对装修尾款的支付与处理裂纹事宜进行协商,但罗隆福一直不予验收导致装修工程拖延至今,其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本院对罗隆福要求阔智达公司赔偿违约金41160元(2014年10月2日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按变更后工程总价款98040元每日2‰计算,其余计至工程整改验收合格之日止)予以部分支持。本院认定阔智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从延期交房日计至该公司通知罗隆福竣工验收,再加上阔智达公司进行修理整改的合理期间,因阔智达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通知验收的时间,罗隆福认可阔智达公司2014年12月底通知其验收,加之修理整改时间,本院酌定违约金截止时间计至2015年1月31日。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工程造价金额每日2‰,罗隆福亦按此主张,显然过高,本院酌定为按工程实际总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4倍标准,则违约金金额为7202元(从2014年10月3日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95670元×5.6%×121天÷360天×4)。阔智达公司对1605室内的内墙及顶棚裂纹进行修理整改至无裂纹后,罗隆福应当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4670元。阔智达公司反诉要求罗隆福承担迟延履行金2419.06元,因阔智达公司违约在先,本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阔智达公司辩解,装潢损毁系楼上渗漏所致,该公司已免费整改四次,但渗漏问题依然存在;该公司已在延期的工期内完工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某处房屋1605室室内墙面及顶棚的裂纹(包括书房门边2道裂纹,书房其他部分除外)进行维修,修复至没有裂纹为止;二、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违约金7202元;三、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于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某处房屋1605室维修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67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隆福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罗隆福负担341.5元,由被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淮北市阔智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反诉被告罗隆福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