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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伯俊机械密封圈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伯俊机械密封圈厂,黄吕义,陈学红,章国瑛,黄献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仁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吕义被执行人:新昌县伯俊机械密封圈厂诉讼代表人:陈学军被执行人:黄吕义被执行人:陈学红被执行人:章国瑛被执行人:黄献祥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科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伯俊机械密封圈厂、黄吕义、陈学红、章国瑛、黄献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暂缓执行。为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