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外贸包装厂与南京汇鑫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外贸包装厂,南京汇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外贸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宏祥,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汇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赵振峰,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汇鑫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