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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黎明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明华,农民。2002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明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黎明华采用撬窗的手法,潜入本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泉社区高某住处,窃得香烟2包。2014年6月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明华采用上述相同手法,潜入本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泉社区赵某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及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明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明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明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明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明华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瑾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