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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义洪与郑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洪,郑琼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623号原告陈义洪,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琼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义洪诉被告郑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义洪于2015年9月29日以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回家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