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义洪与郑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洪,郑琼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623号原告陈义洪,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琼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义洪诉被告郑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义洪于2015年9月29日以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回家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