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常怀浦与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怀浦,徐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常怀浦。被告徐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怀浦与被告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怀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怀浦负担。审判员 颜士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