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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水英与刘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英,刘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林水英,女,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党生,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水英与被执行人刘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的(2015)湖执字第918号案件正在对刘党生名下的址于湖里区南山路361号6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党生名下的闽DCA1**号、闽D483**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水英的债权2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