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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赖永忠与赖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忠,赖汝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赖永忠,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赖汝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永忠与被告赖汝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赖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