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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金溪与诸城市兴国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溪,诸城市兴国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219号原告王金溪。被告诸城市兴国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溪与被告诸城市兴国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溪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