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7号原告:丁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韩某,女,1962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泗县。本院在审理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