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冶建成与果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建成,果生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冶建成,男,回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委托代理人丁学明,系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果生恩,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冶建成与被告果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之妻在泾源县香水镇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136万元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生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冶建成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以做牦牛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由秦某某担保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由被告支付我借款10万元;由被告从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按月利率2%承担8个月利息1600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保全费833.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条》1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果生恩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庭主持了举证、质证。经审核,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1个月。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与原告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是出借人,被告是借款人。该借款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果生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冶建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833.60元,由被告果生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权良审 判 员 马克俭人民陪审员 李国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园附: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