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执恢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廷连与张文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连,张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连,女,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朝天区。被执行人张文均,男,生于1963年10月3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0)朝天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0)朝天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发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