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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战峰,邹周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成良。被执行人:金战峰。被执行人:邹周益。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战峰、邹周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