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7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权与李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权,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李发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李权与李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发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