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承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负责人:屈良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承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琴台内证字第9567号公证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承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承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承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承业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西区D2区31栋3单元3层1室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承业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西区D2区31栋3单元3层1室(市2008024106,建筑面积71.48平方米)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