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雷究齐与张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究齐,张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雷究齐,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向军,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向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究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2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向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向军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雷究齐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张向军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第01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究齐发现被执行人张向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