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瑞林与河南省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郑荣生、王卯山储蓄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郑瑞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诉讼代理人刘俊贤,女,汉族,1955年6月2日生。被告河南省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负责人李宪生,系被告信用社主任。诉讼代理人曲鹏亮,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系被告信用社副主任。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生,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被告王卯山,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林诉被告河南省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郑荣生、王卯山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瑞林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助理审判员  邓海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岳颖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