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划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翠玲与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玲,董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划字第247号申请人丁翠玲,女。被执行人董曙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董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曙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源县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曙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继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