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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划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丁翠玲与董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玲,董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划字第247号申请人丁翠玲,女。被执行人董曙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董曙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曙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源县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曙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继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