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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0号原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丁),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戊),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乙1998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生男孩王某丙,现随其生活。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好吃懒做,不尽妻子义务。2003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11年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高中同学,双方自由恋爱,1998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生男孩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找寻未果,被告至今未归。2012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仍未与其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2)临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男孩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毛 龙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