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七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七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16号罪犯周七一,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八月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七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七一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分三次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11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6号、(2013)宝刑二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分三次对罪犯周七一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和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周七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七一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含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周七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七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