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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生表与周智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表,周智年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752号原告周生表。被告周智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表与被告周智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