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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孟某,居民。被告王某(曾用名王艳),居民。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曾用名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