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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越强与刘道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越强,刘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787号原告陈越强。被告刘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越强诉被告刘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越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陈越强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