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张彦青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海,张彦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海,男,1965年5��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青,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上诉人李春海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海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海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春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春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李春海负担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若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