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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董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仝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