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凌付贵与汪代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付贵,汪代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凌付贵,男,汉族,务农。被告汪代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付贵与被告汪代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付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付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凌付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凌付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