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