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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