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廖家礼、张传明等与彭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礼,张传明,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94-2号原告:廖家礼,男,194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传明,女,194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俊,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彭俊存款700000元,案经(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彭俊自愿将廖祥才的死亡赔偿款分割给原告廖家礼、张传明375000元,现被告彭俊已同意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彭俊在中国银行金寨县支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