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密诉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密,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59-1号申请执行人田密,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号湘商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密与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密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700000元,已执行303970元,剩余1396030元本金及利息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960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华勇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