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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纪东、洪春梅与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纪东,洪春梅,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林纪东,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洪春梅,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华岩社区居委会华福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震宇、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纪东、洪春梅与被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纪东、洪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其委托代理人林多毅、潘锦瑞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林纪东、洪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灿审 判 员  黄燕珍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芳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