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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锡卓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卓,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何锡卓,男,72岁,汉族。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锡卓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邵阳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锡卓于2015年10月9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锡卓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何锡卓负担。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