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刘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刘继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长城路中段(海普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林,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玲,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继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刘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继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