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德功、陈玉兰与张彩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刘德功。原告陈玉兰。被告张彩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功、陈玉兰与被告张彩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功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兰负担。审 判 员 杨春玉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健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