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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德功、陈玉兰与张彩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刘德功。原告陈玉兰。被告张彩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功、陈玉兰与被告张彩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功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原告陈玉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玉兰负担。审 判 员  杨春玉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健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