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春燕与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燕,邱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510-1号原告:蒋春燕。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子静。被告:邱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燕诉被告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燕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春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燕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员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