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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春燕与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燕,邱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510-1号原告:蒋春燕。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子静。被告:邱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燕诉被告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燕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春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燕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员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