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史广志与李永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广志,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史广志,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丰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广志与被执行人李永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据已执行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