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勇兵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兵,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兵。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勇兵与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雁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费共计11803.87元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提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周期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25日陈勇兵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陈勇兵于2006年5月5日购买的世家星城第三期66号楼2-701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陈勇兵应按照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所需资料。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陈勇兵补全办证资料后递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陈勇兵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二、陈勇兵确认,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第一条约定递交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资料后,陈勇兵不再要求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及诉讼费11803.87元。现双方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陈勇兵申请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20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