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茂刚、侯传强与王延昌、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刚,侯传强,王延昌,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刚。申请执行人侯传强。被执行人王延昌。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范海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茂刚、侯传强申请执行王延昌、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科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