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曹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时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玺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