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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汉建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8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汉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汉建,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汉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绮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