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忠信与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中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忠信,男,1938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慧春,女,1942年12月16日生,汉族,系张忠信之妻。上诉人张忠信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新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忠信上诉称,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属于铜川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即使该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了答复,也算不上信访专门机构。一审法院错把市人社局认定为信访机构,其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忠信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信访件编号LX20150005116转信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答复是市人社局针对上诉人信访反映其退休不符合政策等事项作出的,是对上诉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市人社局不是信访工作机构,从而不应当适用(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是对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忠信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华宁审 判 员 高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