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元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李元林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玮,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林,男,藏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审判员  马永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