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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宪鹏、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宪鹏,韩传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光彦、王振坤(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鹏,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实习),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宪鹏、韩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上诉人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