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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甫、何志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宏甫,何志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良,系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卫军,系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张宏甫。被告何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甫、何志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交纳1024.5元,由原告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