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甫、何志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宏甫,何志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良,系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卫军,系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张宏甫。被告何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甫、何志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县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交纳1024.5元,由原告信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