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米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米某,女,回族,1988年5月1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承担。审判员 韩旭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翠莲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