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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从英与芜湖智海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从英,芜湖智海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42-3号申请执行人胡从英,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智海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金万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从英与被执行人芜湖智海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芜湖智海教育培训学校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