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滕建芬、金凤英与金凤英、马国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芬,金凤英,马国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滕建芬。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凤英。被告:马国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芬诉被告金凤英、马国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滕建芬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凤英、马国灿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滕建芬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凤英、马国灿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0元,由原告滕建芬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