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孙某,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崔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姜 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龙(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